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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日铁兴和不动产酒店管理株式会社 住宿条款

第 1 条〈适用范围〉

  • 由日铁兴和不动产酒店管理株式会社运营的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依本条款之规定办理;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依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之惯例办理。
  • 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本酒店同意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第 2 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员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事项。
    • (1) 住宿客人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表第 1 的基本住宿费)
    •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款第 2 项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时,本酒店将在收到该申请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第 3 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未予承诺时,住宿合同不成立。
  •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预付款,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
  • 预付款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 6 条及第 19 条规定的情况时,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有余额,在按照第 12 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 未在第 2 款规定的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预付款时,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时已向住宿客人告知该事项的情况。

第 4 条〈无需支付预付款的特别约定〉

  • 不受前条第 2 款规定限制,本酒店可在合同成立后同意无需支付该款预付款的特别约定。
  • 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 2 款的预付款或未指定该预付款支付期限的情况下,视为本酒店同意前款的特别约定。

第 4 条之 2〈要求配合设施内的感染防控措施〉

本酒店可根据旅馆业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号)第 4 条之 2 第 1 款的规定,要求拟住宿人员予以配合。

第 5 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2) 客房已满无空房时。
    • (3) 拟住宿人员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4) 拟住宿人员符合以下 a 至 c 项情况时。
      • 一.《关于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号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 法人的管理人员中有暴力团成员
    • (5) 拟住宿人员对其他住宿客人实施严重妨碍的言行时。
    • (6) 拟住宿人员明显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7) 在住宿方面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或负担时。
    •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9) 符合各类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拒绝住宿的其他情况时。
    • (10) 拟住宿人员过去在本酒店集团住宿时符合第 7 条第 1 款各项情况或被认定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时。

第 6 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或其应负责的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不包括根据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本酒店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本酒店将按照附表第 2 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但本酒店同意第 4 条第 1 款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已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 住宿客人未联系且在住宿日当天 22 时(即使事先联系但超过预定时间 2 小时的情况相同)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客人已解除该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 7 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解除住宿合同。
    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可能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被认定已实施该行为时。
    • (1) 住宿客人符合以下 a 至 c 项情况时。
      • a.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关联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 法人的管理人员中有暴力团成员
    • (2) 住宿客人明显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3) 在住宿方面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5)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被认定有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妨碍,或对其他住宿客人实施严重妨碍的言行时。(根据东京都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的规定)
    • (6) 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禁止事项时。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 8 条〈针对顾客骚扰的行动指南(第 5 条及第 7 条相关)〉

  • 住宿客人的投诉或言行中,鉴于该投诉或言行的要求内容的妥当性,实现该要求的手段或方式在社会常识上不相当,且该手段或方式损害员工工作环境的以下行为定义为顾客骚扰。以下仅为示例,不限于此。
    • (1) 暴力行为
    • (2) 辱骂、侮辱、诽谤中伤
    • (3) 威吓、威胁
    • (4) 否定员工人格、歧视性发言
    • (5) 要求下跪道歉
    • (6) 长时间拘束
    • (7) 强制要求超出社会常识相当范围的应对
    • (8) 缺乏合理性的不当或过度要求
    • (9) 在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损害公司或员工信誉的内容或个人信息等的行为
    • (10)对员工的性骚扰、SOGI※骚扰、其他骚扰、跟踪纠缠等行为
      ※“SOGI”(ソジ)为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与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的首字母缩写
  • 本酒店认定住宿客人的行为符合前款情况时,可根据第 5 条及第 7 条的规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或解除合同。判断为恶劣情况时,将与警察或外部专家(律师等)合作,坚决应对。

第 9 条〈住宿登记〉

  •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 (2) 在日本国内无住址的外国人应登记国籍及护照号码
    • (3)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客人拟使用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的费用时,应在前款登记时事先出示。

第 10 条〈客房使用时间〉

  • 除住宿方案特别规定外,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 15:00 至次日 11:00。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
  •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本酒店可同意在该款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 超时 3 小时以内,收取客房费用的三分之一
    • 超时 6 小时以内,收取客房费用的二分之一
    • 超时 6 小时以上,收取客房费用的全额

第 11 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应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根据本条款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展示或备置的使用规则等。

第 12 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附属服务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备置的宣传册、各处张贴等方式告知。
    • 前台
      :7:00 至 22:00 深夜至清晨的入住及退房将通过自动结算机办理。
    • 门禁
      :深夜至清晨期间本酒店出入口将上锁。但住宿客人可使用房卡开锁。此外,深夜到达的客人可通过对讲机呼叫入馆。
  • 营业时间可能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变更。

第 13 条〈费用支付〉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照附表第 1 的规定。
  • 前款的住宿费用等应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支付。
  •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愿不住宿,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 14 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未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但非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 本酒店定期进行基于消防法的防火对象物检查,并为应对万一的火灾等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 15 条〈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约定客房时,应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抵损害赔偿金额。但无法提供客房非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造成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 16 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时,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本酒店应赔偿该损害。但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说明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说明时,本酒店的赔偿以 15 万日元为限。
  • 住宿客人携带进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在前台的情况下,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应赔偿该损害。但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未申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本酒店的赔偿以 15 万日元为限。

第 17 条〈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到达前本酒店已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
  • 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时,确认所有者后,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其指示。
    但无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时,自发现日起保管 7 天,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署。

第 18 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场地,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中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在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赔偿该损害。

第 19 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第 20 条〈免责事项〉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使用互联网通信应由住宿客人自行负责。住宿客人使用互联网通信期间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通信中断,由此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因住宿客人使用互联网通信给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或第三方赔偿该损害。

第 21 条〈语言及准据法〉

  • 本条款以日语和英语制定,但两种文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差异时,所有方面以日文为准。
  • 本条款及住宿合同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根据日本法解释。此外,本条款及住宿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在本酒店所在地管辖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令解决。

第 22 条〈条款变更〉

  • 本酒店可变更本条款。变更时,将在变更后的住宿条款生效日 2 周前,在本酒店网站上公示变更住宿条款的事项、变更后的住宿条款内容及其生效日。
  • 签订住宿合同时的本条款内容适用于该住宿合同。

附表第 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 2 条第 1 款及第 13 条第 1 款相关)

明细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客房费)
追加费用 ② 其他使用费用
税金

③ 住宿税

④ 消费税

备注
  • 上述住宿税及消费税在税法及条例修订时,应遵循修订后的规定。
  • 住宿账单上的打印显示,消费税为 Consumption Tax,住宿税为 Accommodation Tax。
  • 住宿税及消费税采用外税方式。
  • 本酒店认可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目的且住宿客人据此使用时,不征收住宿税。
  • 住宿税的详细信息根据各地方政府的税制征收。请在您住宿的酒店所在地方政府的网站上确认。

附表第 2 违约金(第 6 条第 2 款相关)

申请客房数 未入住 3 天前 7 天前 14 天前 30 天前
一般 至 7 间 100% 100%
团体 8 间起 100% 100% 100% 50% 30%
(注意)
  • 违约金自收到住宿客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计算。
  • % 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客房费)的比例。但含早餐等的住宿套餐,以其公示金额(以下简称套餐费用)作为违约金收取。
  • 合同天数缩短时,收取相当于缩短日期对应天数的违约金。
  • 本酒店单独策划的住宿套餐、方案及其他个别特别约定可规定不同于上述的违约金。

2026 年 5 月 1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