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鐵興和不動產 Hospitality 株式會社 住宿條款
第 1 條〈適用範圍〉
- 日鐵興和不動產 Hospitality 株式會社所營運之飯店(以下稱「本飯店」)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律法規或一般既定慣例辦理。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約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 2 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 1 之基本住宿費)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提出欲延長住宿、超過前項第 2 款之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 3 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者,住宿契約不成立。
-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住宿旅客須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定之訂金,其上限以住宿期間之基本住宿費為限。
- 訂金將優先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 6 條及第 19 條之情形,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充抵;如有餘額,將於依第 12 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 若住宿旅客未於本飯店依第 2 項規定所指定之日期前支付訂金,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本飯店在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將此事告知住宿旅客之情形。
第 4 條〈不需支付訂金之特約〉
- 不受前條第 2 項規定限制,本飯店得於契約成立後,同意不需支付該項訂金之特約。
- 本飯店在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 2 項之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期限,則視為本飯店已同意前項特約並予以處理。
第 4 條之 2〈請求配合設施內感染防止措施〉
本飯店得依《旅館業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號)第 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向欲住宿者請求配合。
第 5 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可能不予締結住宿契約。
- (1) 住宿申請不依本條款辦理時。
- (2) 因客滿而無客房餘裕時。
- (3) 欲住宿者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之行為之虞,且經認定者。
- (4) 欲住宿者經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ハ」之一者。
- イ. 符合《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款所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 6 款所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ロ.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 ハ. 法人之役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
- (5) 欲住宿者對其他住宿旅客有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 (6) 欲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7)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服務或負擔時。
-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9) 其他符合各項法律法規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得拒絕住宿之情形時。
- (10) 欲住宿者於過去入住本飯店集團時,曾符合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或經認定有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時。
第 6 條〈住宿旅客之解除權〉
-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住宿旅客因自身因素或可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不含本飯店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本飯店將依別表第 2 收取違約金。
但若本飯店同意第 4 條第 1 項之特約,僅限於本飯店在同意該特約時,已向住宿旅客告知其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者。 - 住宿旅客於住宿當日 22 時仍未抵達且未聯絡時(即使事先聯絡,超過預定時間 2 小時亦同),本飯店得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並予以處理。
第 7 條〈本飯店之解除權〉
-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
住宿旅客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之行為之虞且經認定者,或經認定已為該行為者。- (1) 住宿旅客經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ハ」之一者。
- イ.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ロ.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 ハ. 法人之役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
- (2) 住宿旅客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3)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所致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5) 住宿旅客因泥醉等被認定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或對其他住宿旅客有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依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規定)
- (6) 其他未遵守本飯店所定之禁止事項時。
- (1) 住宿旅客經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ハ」之一者。
-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
第 8 條〈因應顧客騷擾之行動指針(第 5 條及第 7 條相關)〉
- 就住宿旅客之申訴、言行,如就其要求內容之妥當性而言,為實現該要求之手段或態樣在社會通念上屬不相當,且因該手段或態樣損害員工就業環境之下列行為,定義為顧客騷擾。以下僅為例示,並不限於此。
- (1) 暴力行為
- (2) 辱罵、侮辱、誹謗中傷
- (3) 恐嚇、脅迫
- (4) 否定員工人格、歧視性發言
- (5) 要求下跪道歉
- (6) 長時間拘束
- (7) 強迫超出社會通念上合理範圍之應對
- (8) 欠缺合理性之不當或過度要求
- (9) 將損害公司或員工信用之內容或個人資訊等發布至 SNS 等之行為
- (10) 對員工之性騷擾、SOGI※騷擾、其他騷擾、跟蹤等行為
※「SOGI」(ソジ)為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與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之縮寫
- 本飯店如認定住宿旅客之行為符合前項,得依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拒絕締結住宿契約或解除契約。另如判斷情節惡劣,將與警方及外部專業人士(律師等)合作,嚴正處理。
第 9 條〈住宿登記〉
- 住宿旅客於住宿當日,請於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2)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須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
-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欲以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 12 條費用時,請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
第 10 條〈客房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除住宿方案另有特別規定外,為 15 時至翌日 11 時。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整日使用。
- 本飯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得同意於前項所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 超過 3 小時以內:房費的 1/3
- 超過 6 小時以內:房費的 1/2
- 超過 6 小時以上:房費全額
第 11 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請依本條款及本飯店所定並於館內張貼、展示或備置之使用規則等遵行。
第 12 條〈營業時間〉
-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附屬服務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將以備置之宣傳手冊及各處公告等方式說明。
-
櫃檯
:7 時至 22 時。深夜至清晨之入住/退房將由自動結算機處理。
-
門禁時間
:深夜至清晨期間,本飯店出入口將上鎖。但住宿旅客可使用房卡解鎖。另深夜抵達之旅客可透過對講機呼叫入館。
-
櫃檯
- 營業時間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變更。
第 13 條〈費用支付〉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之明細及其計算方式,依別表第 1 所示。
-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請以現金或信用卡等可替代之方式,於住宿旅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求時,在櫃檯辦理。
-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使其可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自行選擇不住宿,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 14 條〈本飯店之責任〉
-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或因不履行而使住宿旅客受有損害時,將賠償其損害。但若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本飯店雖定期依消防法實施防火對象物檢查,為因應萬一之火災等情況,亦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 15 條〈無法提供已契約客房時之處理〉
-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契約之客房時,將在取得住宿旅客同意後,盡可能以相同條件斡旋其他住宿設施。
- 即使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若無法斡旋其他住宿設施,本飯店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並以該補償費充抵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支付補償費。
第 16 條〈寄託物等之處理〉
-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之物品如發生遺失、毀損等情形,除屬不可抗力外,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害。但就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本飯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額而住宿旅客未為明示時,本飯店以 15 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未寄放於櫃檯者,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害。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申報種類及價格者,本飯店以 15 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第 17 條〈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之行李於住宿前先行送達本飯店時,僅限於本飯店於到達前已同意者,本飯店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 住宿旅客退房後,如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可確認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請求指示。
但若無所有人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自發現日起(含當日)保管至多 7 日,其後送交至最近之警察署。
第 18 條〈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但於停車場管理過程中,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本飯店將於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賠償其損害。
第 19 條〈住宿旅客之責任〉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第 20 條〈免責事項〉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使用網際網路通訊,應由住宿旅客自行負責。住宿旅客使用網際網路通訊期間,如因系統障礙或其他原因導致網路中斷,致住宿旅客受有損害時,本飯店概不負責。
另就住宿旅客使用網際網路通訊而致本飯店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或第三人賠償其損害。
另就住宿旅客使用網際網路通訊而致本飯店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或第三人賠償其損害。
第 21 條〈語言及準據法〉
- 本條款以日文及英文作成;如兩種文本間有不一致或差異,於所有事項均以日文文本為準。
- 本條款及住宿契約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此外,就本條款及住宿契約發生爭議時,將由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日本法院依日本法律法規解決。
第 22 條〈條款之變更〉
- 本飯店得變更本條款。變更時,將於變更後住宿條款生效日之 2 週前,在本飯店網站公告變更住宿條款之旨意,以及變更後住宿條款之內容與其生效日。
- 住宿契約締結時點之本條款內容,適用於該住宿契約。
別表第 1 住宿費用等之明細(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3 條第 1 項相關)
| 明細 | ||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 |
| 追加費用 | ②其他使用費用 | |
| 稅金 |
③住宿稅 ④消費稅 |
|
備註
- 上述住宿稅及消費稅,如稅法及條例修正時,將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住宿帳單之列印上,消費稅標示為 Consumption Tax,住宿稅標示為 Accommodation Tax。
- 住宿稅及消費稅採外加稅方式。
- 住宿稅於本飯店允許以非住宿目的使用客房,且住宿旅客依此使用時,不予課稅。
- 住宿稅之詳細內容將依各自治體之稅制課徵。請至住宿設施所在地之自治體官方網站確認。
別表第 2 違約金(第 6 條第 2 項相關)
| 申請房間數 | 未入住 | 3 天前 | 7 天前 | 14 天前 | 30 天前 | |
| 一般 | ~7 間 | 100% | 100% | – | – | – |
| 團體 | 8 間~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注意)
- 違約金自本飯店收到住宿旅客解除契約通知之日起算。
- % 為對基本住宿費(房費)之違約金比例。但含早餐等住宿套裝方案,將以其公告金額(以下稱套裝費用)作為違約金收取。
- 契約日數縮短時,將就縮短日所對應之日數收取違約金。
- 本飯店另行企劃之住宿套裝、方案或其他個別特約,可能另定與上述不同之違約金。
2026 年 5 月 1 日修訂

